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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案结案 最后一批81名投资者获赔252万
作者:每日风电 2018/11/19 浏览:4036 企业

历时三年,华锐风电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民事纠纷全部处理完毕。财新记者获悉,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调解下,最后一批索赔的81名投资者日前与华锐风电达成调解协议,后者向前者赔付共计252万余元。11月16日,双方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1558.SH ,下称华锐风电)遭投资者索赔,源于其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四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约24.31亿元、营业成本约20亿元,多预提运费约3135万元,多计提坏账约1.1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2.78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7.58%。

 

2015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华锐风电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韩俊良、陶刚等责任人均予以警告,并做出了数额不等的罚款。证监会还对韩俊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六位责任人采取5-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投资人有权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向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索赔期限为三年。

 

财新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起,北京一中院先后受理多起向华锐风电索赔的案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结案。2018年11月,该院在华锐风股东索赔期限届满前,集中审理最后一批索赔案件。

 

先前一批起诉华锐风电的投资者诉称,华锐风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披露信息,后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并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致使原告遭受巨额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华锐风电辩称,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与华锐风电的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其不应向投资者履行赔付义务。

 

北京一中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华锐风电的虚假陈述所涉事件是否属于重大事件、股东投资损失与华锐风电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股东投资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问题均已作出判决,要求华锐风电赔偿股东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一审宣判后华锐风电不服并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先前判决结案不同的是,在最后一批索赔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一中院委托投保基金公司进行调解。投保基金公司调解员钟新慧告诉财新记者,11月2日接到委托后,该公司根据此前生效判决中已经确立的赔付范围和损失计算原则,对81位投资者的损失金额进行了计算。

 

11月9日,在投保基金公司的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华锐风电在规定期限内赔付81名投资者共计252万余元。自此,2015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股东诉华锐风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全部审理完毕。11月1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该案主审法官常洁告诉财新记者,2017年,北京一中院与投保基金公司就诉调对接工作签署合作协议,本案是践行合作协议的成果。投保基金公司在投资者损失计算上有雄厚技术力量,摆脱了以往由双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调解方式,民事调解书送达的当天下午,华锐风电的赔付款项已打入指定账号,11月19日起陆续向投资者发放。

 

另据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该院集中管辖北京70%以上涉国家部委的行政一审案件,且辖区内集中了一批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该院借助社会资源力量,搭建“多元参与”的纠纷化解平台,与下辖60余家专业调解组织的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签署协议,合作共建诉非衔接机制。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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