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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项目核准的批复
作者:每日风电 2024/01/31 浏览:2605 核准

 

关于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项目核准的批复

 

瑞安润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项目核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意义

 

实施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是贯彻落实浙江省海上风电规划及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开发利用我市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该项目拟建设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项目,同步建设一座陆上集控中心,与平阳1号海上风电项目共用海上升压站。线路具体接入方案以相关部门的接入系统报告审查批复为准。

 

三、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建设管理

 

项目总投资约94.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8.9亿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公司瑞安润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自筹,其余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解决。瑞安润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风电场拟用海位于瑞安市东部海域,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71千米,水深33~36米,涉海面积约66.2平方千米。集控中心拟用海位于瑞安市丁山三期围垦北区历史围填海区。

 

五、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需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另外,开工前项目单位需征得军方意见;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六、项目核准相关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2〕109号》、《关于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用海意见的复函》、《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选址和平面布置合理性研究专题报告评审意见》、《关于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集控中心用海意见的复函》、《瑞安市丁山三期北区08-02区块用海咨询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瑞安政法风评〔2023〕217号)和《瑞安2号海上风电项目项目核准部门会商意见》等。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落实消防、节能、环保、安全等具体措施,确保“三同时”

 

请做好与相关部门衔接及政策处理工作。

 

八、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项目要贯彻科学规范、生态环保、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确保设计内容合理完整,概算编制准确齐全。

 

项目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瑞安润洋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项目唯一代码制和“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运行要求,请市相关职能审批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登录在线平台按规定协同办理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进展基本信息。本核准批复文件最终以海域出让为准。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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