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能源〔2018〕7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永福永安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永福永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市发改报字〔2018〕1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永福永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已实质性开工建设,满足桂能新能〔2018〕5号通知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永福永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8-450326-44-02-007132。
项目单位为:永福县中翔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福县西侧大崇山山脉一带山地,涉及百寿镇、永福镇、广福乡等乡镇的行政区域。
三、永福永安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工程拟以22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3916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833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永福永安风电场二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4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800007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