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吉林东丰龙新发电有限公司东丰沙河镇盈仓风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东发改字[2020]3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东丰县风能资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东丰沙河镇盈仓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为2020-220421-44-02-018104。
项目法人单位为吉林东丰龙新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东丰县沙河镇新开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3.0兆瓦风电机组3台和单机容量2.0兆瓦风电机组1台,总建设规模11兆瓦。
四、项目总投资6211.4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863.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4348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吉林东丰龙新发电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东丰县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20421202000028号)、《关于东丰沙河镇盈仓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中设泛华评字[2020]236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请你单位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