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政策及相关规定
作者:每日风电 2020/03/03 浏览:5460 地方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关于“海上风电用海”及“海底电缆管道勘测及铺设”的政策和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章 海上风电用海

 

第三十九条(海上风电布局)根据《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四十条(海上风电用海)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0万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

 

第四十一条(海上风电用海面积计算)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二条(海上风电用海申请)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章 海底电缆管道勘测及铺设

 

第三十三条(主管机关)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及其所属海区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三十四条(审批权限)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包括路由调查勘测审批、铺设施工审批等。有关程序应参照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公布的服务指南。

 

(一)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

 

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二)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审批权限

 

1.根据委托承担本海区内水、领海范围内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的审批,由南海局直接受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海区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三)其他情况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可暂时不单独办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手续,但铺设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适用对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以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十六条(时间要求)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有关海事主管部门。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前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外国船舶需要在中国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作业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上述作业完毕后三十天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海底电缆、管道的废弃,所有者应当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废弃的原因、废弃的准确时间、废弃部分的准确位置及处置办法、废弃部分对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变动情况)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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